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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
 
信息分类:其他有关文件
  文件编号:  
公开方式:主动公开
发布日期:2017-08-01
  公开时限:常年公开
公开范围:面向全社会
信息索取号: C00360-0203-2017-0003
  责任部门:
 
 

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高度重视医疗器械产业创新发展,为更好地实施《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创新程序》),集中力量,提高效率,做好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工作,鼓励注册申请人着力研发创新,现就部分问题解读如下:

  一、关于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时间问题 

  依据《创新程序》,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对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前,已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,按照《创新程序》相应要求予以办理。

  二、关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是否按照《创新程序》办理问题 

  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80号),第一类医疗器械实施备案管理,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,因此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适用《创新程序》。

  对于第一类医疗器械申请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的,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不予受理;已被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受理的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,经审查,如申请产品被界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,则不按照《创新程序》进行审批。

  三、关于延续注册/许可事项变更是否适用《创新程序》问题 

  依据《创新程序》第十二条、第十四条、第十七条,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仅适用于《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》(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)、《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》(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5号)所明确的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形式,不适用于延续注册或者许可事项变更形式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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